1、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标其面积不能超过120平方米。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县城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坡、废弃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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