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试用期是用人单位用来考核员工是否符合工作要求的重要期间,而且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成本较小。因此,尽管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绝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然而,员工被调整工作岗位能否重新约定试用期,员工离职后又回到原公司工作能否再行约定试用期等问题由于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实践中的做法比较混乱。
2、不过,《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对这一法律漏洞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无论劳动关系建立或存续期间工作岗位调动,甚至是离职后再次回来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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