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小编都会为大家带来一些知识类的文章,那么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现金支票如何使用方面的消息知识,那么如果各位小伙伴感兴趣的话可以,认真的查阅一下下面的内容哦。
现金支票可以到银行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
1、出票:客户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签发现金支票,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提示付款: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到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现金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现金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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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领取现金。
4、挂失止付:现金支票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由银行提供,同时按标准交费。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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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发的普通支票和现金支票。如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
(1)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其他有关手续同上。
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待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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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
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以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
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支票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与本票汇票的区别:
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1)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2)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3)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4)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5)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
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1)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2)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3)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
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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