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聚焦>财经 >内容

销售冰淇淋的零售店应视为货物供应

2019-04-15 17:38:19来源:
导读 什么是简单的冰淇淋,双勺,三勺甚至三重圣代冰淇淋?预先裁定管理局 - 马哈拉施特拉邦(AAR-Maha)有一个答案。在一项涉及浦那冰淇淋零售商

什么是简单的冰淇淋,双勺,三勺甚至三重圣代冰淇淋?预先裁定管理局 - 马哈拉施特拉邦(AAR-Maha)有一个答案。

在一项涉及浦那冰淇淋零售商Arihant Enterprises的案件裁决中,AAR裁定从零售店供应的冰淇淋将被视为“商品”的供应。

申请人从事批发冰淇淋以及零售包装的业务。它从鞋底制造商那里购买冰淇淋,之后“按原样”出售,没有任何进一步加工/改造/结构或化学变化。

评论该裁决时,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Harpreet Singh认为,这与M / s Kundan Mishthan Bhandar案中早先的裁决相符。

销售商品或服务?

根据这项裁决,对于场外交易销售分类的疑虑可能已经被搁置,因为该裁决已经认识到商品销售与提供服务的主要意图。他说:“关于在这项裁决中区分餐馆与商店的区别的讨论可以很方便地确定售货亭,食品卡车,摊位等的分类。”

该申请向AAR提出了四个问题 - 将其零售店的冰淇淋供应视为货物供应或服务供应;供应(不是复合供应)是否会被视为服务供应;如果是复合供应,那么将如何决定税收;如果是服务供应,是否会有5%的商品及服务税(如餐馆一样)。据解释,冰淇淋的销售要么是零售包装,要么是勺子。至于零售包装的销售方面,冰淇淋以500克的零售包装出售。

此次拍卖主要包括俗称“浴缸”的派对礼包。对于那些希望以外卖方式食用冰淇淋的人来说,也可以通过独家新闻进行销售。有人认为,交易的唯一意图是销售。没有提供任何服务的合同。

申请人的出口没有为顾客提供服务/用餐的便利。

与石油销售比较

在了解案件的事实后,AAR发现申请人没有提供服务/用餐的便利。它进一步认为,即使在用勺子销售的冰淇淋的情况下,主要的对象是商品销售。

这种批量销售冰淇淋并在零售中销售的交易类似于杂货店销售的食用油销售,其中杂货商在罐装/罐装中以20升等量接收相同数量的油后销售这些油。 。

该裁决进一步裁定申请人的出口与传统餐馆不同。在餐馆中,通常顾客为了仅在那里食用食物而订购食物,然后由服务员等向顾客准备食物。

这里的冰淇淋以与他们收到的相同的形式出售,并且商定的价格不超过MRP。在大多数情况下,冰淇淋似乎是在申请人的场所之外消费的。

该裁决进一步得出结论,即使交易被视为复合供应,即使这样,主题案例中的主要供应是销售商品,即冰淇淋,这是交易的主导因素。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猜你喜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