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一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内,服刑的孩子们在进行舞蹈训练。图/中新
什么是专门学校?
问:你刚才提到了专门学校。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检察长应勇近日提出,要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据你了解,这种专门学校矫治教育的实施效果怎样,存在什么问题?
苏明月: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目前来说,全国各地的专门学校层次不均衡。有的专门学校办得很好,家长反映也很好,甚至家长愿意往里送管教不了的孩子;但也有一些专门学校办得不好,以管教性为主,教育性、矫正性偏弱。
配套也不均衡,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要求,专门学校除了教师、心理咨询师之外,甚至还要配备有警力。从我调研过的地方来看,例如上海,少年司法社工及社区矫正的社工是分开的,分工也做得很好。但我在西部某省调研时发现,当地没钱安排基本的配套,还有一些地方会把工作放在妇联,但妇联调动不了资源,工作就会被搁置。人、财、物需要从整体上进行调动配备,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另外,这类学校存在数量短缺问题,有的省没有专门学校。我们去某省调研,该省仅有一所专门学校,刚开始的收生范围覆盖全省,后来因为只有一栋楼,师资也有限,便出台内部规定,只有省会户口的未成年人才能进入。
问:你刚才提到个别地方专门学校短缺,根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全国共有119所专门学校。那这些没有进入专门学校但需要进行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他们流向哪里?进入专门学校的未成年人,谁来决定他们什么时候可以离校?
苏明月:前一个问题,好一点的会有家庭管教,父母负起监护责任;最糟糕的话会流向街头,后面如果再犯罪,且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就会被判刑。
后一个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2021年6月1日才生效的,据我所知现在各地都在筹建专门学校,关于专门学校的专门规定也正在制定过程中。
总体来说,专门学校的短缺是一个现实问题,这个现实问题正在得到解决。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要警惕专门学校的双刃剑效应,虽然不是监禁型,但有闭环管理有约束,同时存在的问题是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有个体差别的,要注意分开管理,避免“交叉感染”。
再就是需要对转出机制进行规范。因为进入专门学校没有时间限制,不像三年这样的判决有确定性,需要适时进行科学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学校和家长可以被追责吗?
问:在这个案件中,受害者、犯罪嫌疑人都是留守儿童。有舆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学校、家长也都应当承担责任,从法律规定来说,有据可依吗?
苏明月:《未成年人保》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法》都谈到了各方面不同的责任,并规定了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重新犯罪三个层次的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比如不良行为,包括吸烟、饮酒、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学校要加强管理,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的未成年人要采取管理教育措施。如果校内出现欺凌问题,学校也要采取训导等管理教育措施。
以山西大同两名9岁小学生对同寝室10岁的室友殴打欺凌案为例,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于两个欺凌他人的孩子,公安机关给予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两个孩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目前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责任的承担,并不是有些网友认为的“我判不了你孩子,我就把父母给判了,要追究刑事责任”。
现实中,现在存在一些案件,对监护人要求民事赔偿,也就是如果不能追究加害人父母的刑事责任的话,最起码在经济上能够获得补偿。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上,我觉得这是一个可行的方式。例如大连13岁男孩杀人案,其父母被判处128.6024万元的民事赔偿。
但是我并不主张因为未成年人不能判就判监护人的观点。这里面涉及刑责的分配,该进行什么样的责任分配就做什么样的责任分配,加害者、加害者父母、加害者所在学校、社会,各自的责任是多少,应该厘清,不能把刑责跨得太远太深。
上述山西大同案件中,由于学校是民办校,教育行政部门就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责令涉案学校进行整顿、限期整改、解除校长职务、辞退副校长和涉事班主任、缩减新学年招生,这就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处罚。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案件中,学校的责任需要通过调查后才能确认,目前需要相关证据来证明。
以年龄作为分水岭,合理吗?
问:你怎么评价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整体规制模式?有助于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再犯罪行为的发生吗?还需要如何完善?
苏明月:我国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对越轨未成年人的行为规制体系具有刑事司法与行政二元规制的特点。
从形式上看,相关实体规范较为零散,总体上依附于成人立法与司法体系,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实质上看,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分别在行政和司法两个体系中进行处理,两者之间泾渭分明,缺乏必要的衔接。
我更主张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跳出一定要用刑法打击的思维桎梏,不再纠结于刑事责任年龄究竟要降到多低,而是建立一套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将要规制、可规制的少年越轨行为都纳入进来。
建立刑事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与儿童福利行政制度并行的三元模式。独立少年司法制度的缺失,使得刑事责任年龄成为刑事司法管辖的分水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一旦有更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发生,人们仍会不停追问刑事司法制度的效能。
少年司法制度会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充分调查,考量责任的分担,调查分析酿成恶性的成因,努力去改善其生长环境,将重点放在再犯风险的防范。由少年司法进行分流,特别严重的进入刑事司法体系,判处监禁刑后进入未成年人管教所服刑。中间阶段留在少年司法进行审理处分,可以判处到少年院或少年矫治院,既能约束其自由,又配备心理师等,期限是相对不定期的,根据科学评估结果,才可能转出恢复自由。
总之,较之刑事司法,少年司法表现出其处遇或处分上的多样性与弹性。针对不同行为、不同情节、不同人身危险性的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分层次、有针对性的干预、惩戒、教育和保护。特别严重的就要进入刑事司法系统进行惩处。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