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小编都会为大家带来一些知识类的文章,那么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非法侵占罪方面的消息知识,那么如果各位小伙伴感兴趣的话可以,认真的查阅一下下面的内容哦。
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而盗窃罪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的人而定的罪,见刑法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见刑法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构成侵占罪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在事先合法占有的情况下,拒不退还的;另一种是对遗忘物和埋藏物两种物品非法占有的情况下,拒不交出的。第一种情形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代为保管”行为的确定方式的确认。“代为保管”这里的“保管”,不只包括基于保管合同产生的保管关系,还包括事实形成的保管关系。即凡是非所有的管理关系,都应视为刑法规定的“保管”行为。 在以下七种情况下可以形成“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关系。 1、他人的委托。2、行为人的借用。3、行为人的租赁。4、行为人对担保物的有。5、个人合伙财产的经手管理。 6、无因管理财物。7、不当得利。二是行为人对物的持有支配关系的界定。这涉及到如何判断行为人已经合法占有财物的问题,也是侵占罪区别于其他的罪行的关键问题。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合法占有财物都源于上述七种情形。而应该排除财物所有人允许或默认的情况下,行为人对财物的短暂持有的情形。保管关系的形成即合法占有的形成必须具备几个要件:一是物的所有人或原保管人转移占有的授意;二是对物的保全义务关系转移的建立。随着保管关系的形成,保管人对物的保全往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但不是所有的义务。义务的范围经常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在考察保管关系时应进一步考察权保管的权限。在保管关系形成后,并不意味着保管人就享有完全的支配权。除了处分权不能行使外,财物的所有人往往也会通过一定明示(如明确告诉)或者默示(如加锁或贴封条)的方式来限定保管人对物的支配权限,以便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财产或者隐私。保管的权限与保管的内容不同:保管的内容是指保管的职责。保管整个箱子的安全当然也包括保管箱子里财物的安全。保管的权限是指保管人对被保管物能支配到什么程度。保管人能支配整个箱子但不意味着保管人就能支配箱子里的财物。当然保管人可以形成事实上的支配,可这种支配是非法的支配。保管的内容是用来规定保管人应该做什么;而保管的权限是用来规定保管人不能做什么,一般是用来限制保管人看到或接触到财物的某部分。所以,保管的内容的完整并不意味保管权限也是完整的。
未经芝士回答允许说不得低转载本文内容,否则将视局带条为侵权
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就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拆开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从重处罚。”邮件是属于邮政工作人员的保管物,而邮政工作人员取走邮件中的财物不构成侵占罪,而是构成盗窃罪。关于保管关系是否形成要判断是否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物的所有人或原保管人转移占有的授意;二是对物的保全义务关系转移的建立。关于保管关系的一种排除情况是保管人超越了保管的权限。
两者处罚各为:
侵占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学三那很西采容矿,易派。
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以说两者的量刑基础也是不同的!
想接必保口东每列响,府称快。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