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两个视野的不相容
面对这个问题,最简单的思路是这两种视野并不矛盾,我们既要严刑峻法,也要优化社会管理。或者,干脆可以分成短期靠严刑峻法,长期靠社会管理,好像矛盾就此消解。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这两个视野不仅存在矛盾,这个矛盾还可能是理解问题的关键。
这个矛盾有很多层面,最大的讨论关于青少年。青少年的状态是否存在特殊性,或者说可塑性?如果任何青少年发展时期具有特殊的可塑性,那在这个关键周期,选择重罚或教化有根本的区别。
美国对此有大量研究,这些研究指导着他们对青少年犯罪的介入方式,也呈现出对青少年施加惩罚与对成年人施加惩罚造成的不同影响。
对成年人施加惩罚,是希望其通过惩罚学会对规则的敬畏和遵守,但青少年似乎对惩罚本身有更强的响应。
《少年法庭》
美国司法统计局(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的数据显示,被监禁的青少年更有可能在释放后重返监狱,这种现象被称为“旋转门”效应。各国在检讨青少年犯罪问题时,都把再犯罪率作为重要的指标。
除此之外,青少年在监狱中的心理健康问题也高于成年人,根据美国国家心理健康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Mental Health)的数据,约50%的监狱青少年患有至少一种心理健康问题,这个数据高于成年人群体的43%。
可见,成年人更适合以惩罚的方式施行教化,而青少年则更难将惩罚看作自己行为的后果,容易将其当作整体社会对自己的报复和恶意对待。
因此,一种可能的结果是,对青少年使用形似成年的监禁措施,不仅无法解决他们的问题,甚至可能导致问题的加剧。所以对于青少年犯重罪,解决手段究竟是“重罚”还是“教化”,或许不是一个可以一边重罚,一边教化,或者以重罚实现教化的目标。
这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而这个问题会关联到另一个重要的视角。
02.
重刑也是“社会结构问题”
呼唤严刑与呼唤解决结构性问题,看上去是平行的两种方向,但实际上在公众心目中可能完全不同。
刑事惩罚是一种具象的“政策”。我们呼吁对青少年犯罪者进行惩罚的背后,有着对这种政策的预期和实现状态清楚的认知,也就是他们不是进入少年管教所,而是进入监狱。不仅进入监狱,人们还期待很长的刑期。
当我们说青少年犯罪是个“社会问题”,需要社会整体的参与,这则是相对抽象和模糊的观点。学校、家庭、社区,到底要做哪些事?我们就不太知道了。
《少年法庭》
此次涉案的人员,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全是留守儿童,因此还引发对“留守儿童”现象的探讨。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家庭和社会全面地对留守儿童群体提供更多关怀。但实际上,到底可以怎么关怀呢?
这样的问题让前者的政策想象非常确凿,而后者的政策想象却非常虚幻。每当我们提到“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就会遭遇这种困境。这类主张大多听上去正义凛然但缺乏实质,而“严刑峻法”则是可感和可想象的,这让公共舆论更容易对前者投入信心。
但问题是,对“严刑峻法”而言,审判只是开始而不是结束,只要犯罪者判处的不是,他就有机会重回社会。所以对“审判”这个结果的实感,并不能让我们真正了解这个政策的影响。
严刑峻法涉及到监狱管理制度的方方面面。比如犯人在监狱里可以得到什么教育?他们的思想如何被纠正?他们在监狱里会如何劳动?探视政策是怎样的?犯人如何与家人沟通?减刑的激励措施是如何运转的?如何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犯罪人员服刑完毕后回归社会的衔接政策是怎样的?释放人员的就业政策如何?......
只有上述问题都足够清晰,我们才能获得对“重罚”的全部想象。判决和监禁期限是开始,如果上述政策运行不佳,没有合理的方案,或者没有充分的资源投入,监禁可能不是改过自新的开始,而是不断将其生活恶化的机制。
《少年法庭》
有人可能觉得是这些犯罪者咎由自取,活该。但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终究会回到社会,他们的家人、朋友、社区,都会受到直接影响。
惩罚真的是个实在的、有效率的社会政策吗?或许我们对惩罚的了解,和“这是个社会问题,需要社会整体参与”一样有限。严惩同样牵涉到复杂的监狱与社会管理问题,在审判时多判五年、少判五年,并不能完全消解这个真正带来影响的因素。
反过来,“社会整体参与”同样可以有实在的想象。例如留守儿童,和被称作“边缘犯罪者”的问题少年,使用足够的社工对其进行疏导,是一些国家已有的制度。但这些制度需要精细化的社会管理,例如一个地方到底有多少“边缘犯罪者”?只有了解这个数字,才可能估算社工人数。
还有青少年判罚的“少年法庭”制度。韩国电视剧《少年法庭》就曾聚焦这个机构的运作。
我国同样有少年法庭。早在1984年,就初次尝试了少年法庭的制度,专门用于未成年人的相关判决事项。今年的3月14日,时间非常巧合,就在邯郸未成年人杀人案批捕后一天,最高又就“少年法庭”问题有新的进展,之后揭牌了“最高人民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
少年法庭在审判上有何不同,其提出的“寓教于审、圆桌审判、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心理疏导、合适成年人到场、回访帮教”等工作机制,具体是如何执行的?这些细节同样可以帮助我们充实对“社会整体参与”的了解程度。
03.
实然的困难
但问题显然还没有解决。不管是监狱体系,还是社会体系,风险控制和教化系统都是一个精耕细作的领域,不靠“善心”和“责任”,而是需要投入真金白银的社会资源来解决。
监狱、留守儿童在这边基本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很多人恐怕对美国监狱的熟悉程度都大于对我们自己的。
美国一年的监狱支出大概在700亿美元,监禁率是全球之首,监狱人口达到200万人,平均每人3.5万美元。我们没有公开监狱系统预算数据,但能查到北京市监狱系统支出为43亿人民币,这是很高的数字。
如果以这个高标准的数字估算全国,则总支出超过1000亿元(43亿乘34个行政区)。这个数据的测算肯定不精确,但可以作为一个数量级的基础参考。
社会领域方面,医保机制和养老保险机制都以保险金缴纳为基础,服刑人员自然没有这些保险机制的缴纳,进入社会后抗风险能力极差。
《少年法庭》
除了社会保障体制外,社工体系也是重要的环节。我国持证社工人数有73.7万人,美国这个数据为70.8万人,但考虑到人口基数,人均社工数量还有较大的差距。再加上非政府组织方面规模和投入的差距,导致社会领域实现更精细管理的空间较小。
这就像现在很多中小学为了遏制学生在校风险,手段是限制学生自由活动。虽然2021年实施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要求,“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但下课不允许出教室的现象依旧普遍。
因此,从应然的角度,我们当然可以轻松地说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个社会问题,需要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留守儿童问题、青少年发展进行全面的介入。
但从实然的角度来看,不管是缺少父母和管教资源的家庭,缺少精细介入手段的学校,缺少足够的社工和介入资源的社区,甚至到少管所和监狱的管理体系,都让呼吁“解决结构性问题”的主张变得难以开口。
04.
如何面对复杂,与问题共存?
还有另一个很具说服力的观点:不管惩罚是否有用,但惩罚起码公平。就算惩罚无法改变他们,如果他们再次犯罪,就是有前科的犯人,更要重罚。
这个观点让我们可以不管效果,只管“公正感”。公正感是个重要的东西吗?这取决于社会的形势。
我们正处于一个剥夺感越来越重的社会。福利和包容政策的黄金年代正在经历全球性的退却,随着保护主义和保守主义的回潮,在各个国家都有“严刑”的呼吁,不管是针对,还是针对犯罪者。
在压抑的情况下,社会情绪更容易被点燃。不管是以正义的原因、以公正的原因,还是以民族的原因。不仅是对犯罪者,对明星、企业或其他个人,大众的态度都展现出异常苛刻的趋势。“零容忍”、“高压线”、“顶格处理”、“从严从重”不是偶发的对极端事件的态度,而是一种持续的情绪。
《小武》
其实这种事件是对社会和个体进行系统性反思的机会。芬兰赫尔辛基在2020年曾发生了3名青少年虐杀的残忍案件,涉事少年分别被判处8-10年监禁。
更重要的是,事后引发了芬兰对未成年人教育和社会体系的全面反省,也有专著出版深入探讨了这起案件背后的社会和个人层面的问题。除了关注处罚力度,这类探索或许能产生更长远的意义。
这个问题没有任何短期的解决方法,“社会整体参与”展现了理论上的可能性,而严刑重罚也并不能一次性解决问题。我们再次遇到要与问题长期共存的处境。但是,长期共存绝不等于消极等待,起码有几个方向是可以改善和关注的:
1)社会福利体系完善
呼吁资源向福利体系倾斜,通过不断完善福利体系,让社会问题得到缓解。这也不是抽象的,现在国家鼓励“新型城镇建设”,并以“县域经济”为主要抓手。如果可以促使农村人口通过这个机制转城市户籍,享受哪怕入门级的城市福利体系,可能都会是有益的发展。
2)社区建设
现在的社区建设主要以行政管理为主,但“社会部”建立后,资源也有向社工领域倾斜的可能。如果以社会末端的秩序作为考核,给予基层社会自治的空间,或许能提供更多社工与社会职能。
3)出生率降低下的教师资源密集化
出生率下降后大量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源冗余。如果增加教育投入,我们也会有现成的人手和足够的经验优化学校的管理,甚至对留守儿童、边缘青少年进行辅导,提供校舍进行住校管理等。
谁都希望过平稳的日子,如果生活尚有希望,大概鲜有人是“天生犯罪者”。也许下次,我们不必只呼吁“重罚”,而是尝试呼吁类似的上述建议。问题不会在短期内得到解决,但我们可以尝试向一个能解决复杂问题的社会,迈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