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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08-28【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5-01-04【生效日期】2005-03-01【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将第九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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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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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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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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