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间接税务海关总署(CBIC)发布的通告中提到,受让人或继承人将自转让或继承之日起生效,如果企业转让给另一人原因,包括东主的死亡。在这里,申请人需要在注册表(GST REG-01)中提及在公共门户网站上以电子方式提交注册为“所有人死亡”的原因。
合法雇用(死去的独资经营者)将被要求申请取消现有的注册。还要求提及转让业务的受让人的商品及服务税识别号码(GSTIN),以将转让人的GSTIN与受让人的GSTIN联系起来。如果独资经营者死亡,如果任何人作为受让人或继承人继续经营,则应视为转让业务。这意味着转移未使用的进项税收抵免和纳税义务以及罚款(如果有的话)也是可能的。
如果由于独资经营者的死亡而转移业务,受让人/继承人将就要注销的注册申请“FORM GST ITC-02”。此外,在申请取消之前,需要完成此类行动。这应该在提交取消注册申请之前提交。在受让人/继承人接受后,“FORM GST ITC-02”中指定的未使用的进项税抵免将记入其电子信用分类账。
新注册
在另一份与核准新注册申请有关的通知中,CBIC表示,由于某种原因或任何其他原因,注册被取消的情况下,这类企业更愿意申请新的注册,而不是申请撤销注册。注册。这些人可能没有提供必要的退货,也没有在旧的/取消的登记所涵盖的纳税期间缴纳税款。
此外,如果申请撤销注册,这些人将被要求支付他们在相关期间应付的所有债务。因此,为了避免支付税务责任,这些人可能正在使用申请新注册的途径。可以在同一个国家的同一个PAN上单独注册。
现在,CBIC指示其官员在处理此类申请时应谨慎行事。据澄清,不申请撤销注册撤销将被视为“缺陷”,可能是拒绝新注册申请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