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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发出商品”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对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发出商品”科目,贷“库存商品”科目。
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借“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发出商品”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该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2、帐务处理(1)发出商品时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2)确认收入时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增值税(3)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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